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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3日15:21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二、把握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加强依法治省各环节工作

(一)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法制保障

1.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保证宪法实施。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严格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开展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冲突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掣肘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防止久拖不决,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

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科学界定权利义务,努力使地方法规规章准确反映客观规律要求和各族人民意愿。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项目征集、起草、论证、听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4.突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实施性、自主性和创制性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得到落实,依法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围绕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围绕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强生态立法。围绕创建国家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加强相关立法。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相关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省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州)、县政府执行职责。

2.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科学界定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决策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普遍建立、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